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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在湖北武漢,網上曝出,在武漢綠地某小區,物業工作人員在車主的車上安裝了不明設備。當業主要求檢查監控時,物業拒絕提供。有小區業主表示,4月29日,小區業主委員會第一次開會,商討更換物業。業主擔心物業人員安裝的設備很可能是可以記錄和定位的設備。這將允許您監控所有者的位置。目前,警方已介入調查。
為什么這會驚動警察?因為如果真的如小區業主所說,物業工作人員在業主的車上安裝了錄音定位裝置,涉嫌違法!
如果工作人員使用特殊設備進行竊聽和竊聽。根據《禁止非法生產、銷售竊聽竊聽專用設備和“偽基站”設備》第二條的規定,禁止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組織非法生產、銷售、并使用專用設備進行竊聽和竊聽。
上述《條例》第十一條規定,非法使用專用設備進行竊聽、竊聽的,不構成犯罪武漢監控安裝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。從事非經營性活動的,處1000元以下罰款。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,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,最高不超過三萬元;沒有違法所得的,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使用專用設備進行竊聽、竊聽的人員,不得從事經營活動,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上述規定還提到,使用專用設備進行竊聽、竊聽可能構成犯罪。那么,它構成什么樣的犯罪呢?
構成非法使用專用設備竊聽、盜版的罪。
《刑法》第284條規定,非法使用特種設備竊聽、盜版,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這里所說的“嚴重后果”是指以下幾種情況:
1.因非法使用專用設備進行竊聽竊聽,導致竊聽竊聽內容廣泛傳播;
2.導致他人自殺或精神錯亂;
3.造成殺人、傷害或其他罪行;
4.導致竊聽、竊聽單位的商業秘密泄露的;
5.造成重大經濟損失;
6. 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等嚴重后果。
從報道來看,并未出現上述嚴重后果,不構成犯罪。
以上只是針對竊聽和竊聽專用設備使用情況的分析。如果不是特種設備,不違法嗎?
也不行!
即使不是使用專用設備進行竊聽和盜版,而是使用通用竊聽設備武漢監控安裝,也是違法的。
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規定,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傳播他人隱私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5至10日拘留,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。
因此,也可以施加處罰。
因此,警方有必要介入調查。要是不搞清楚,估計業主們都要慌了!要知道,竊聽和定位只是手段,其背后的目的更令人震驚!
如果你真想偷聽定位,把物業管好,那你真的不得不感嘆:這些天物業都這么辛苦嗎!
物業工作人員有點怕業主干這種事!試想一下,如果你小區的物業人員在你的車上安裝了竊聽定位設備,你覺得物業的用意是什么?
#該物業在業主的車下安裝了未知設備?警方調查#
#武漢頭條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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